
人民网南昌6月25日电 (记者秦海峰)记者23日从江西省人大获悉,《江西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5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将“水域范围内相关场所”纳入适用范围,实现“水岸共治”。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合理划分水陆的治安管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重点水域建立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组织开展常态化联合巡逻执法。毗邻水域属地政府应当开展水域治安联防,互相通报水域治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在复杂水域、重点场所设置水域警务室或者巡逻执勤站(点)。
船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案(事)件的责任,明确禁止“三无”船舶在本省水域停泊、航行、生产、作业。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统一界定用途、登记备案、核定船名、标识管理,乡镇自用船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遮挡船名、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