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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16 09:43:31  |  来 源:上饶日报  点击:

本报讯 记者蔡霞 实习生叶静怡报道:8月15日,记者从上饶市人大常委会《上饶市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市政府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等法定程序,《上饶市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完善了管理体制机制。《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的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相关工作;各部门协同管理、对矿区生态修复实施动态监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计提和使用等制度措施。

《条例》强化了源头管理制度,分别规定科学设置矿业权、建设绿色矿山、科学合理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等内容,强调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坚持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要求采矿权人在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时,应当统筹考虑矿区周边生态条件、人居环境、村庄坐落、工业布局、农业生产等因素,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从矿区生态修复的实际出发,《条例》健全了矿区生态修复制度,规定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年度修复计划制定和实施、修复验收等制度措施,保障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体系完整性。同时,坚持管控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矿区生态修复后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并鼓励和支持矿区生态修复与利用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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