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号
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已由2025年6月26日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把传统村落风貌和现代元素结合起来,坚持中华民族的审美情趣,彰显中国最美乡村特色,展示美丽中国婺源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婺源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婺源县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婺源传统风貌,是指反映婺源经济社会发展沿革,体现婺源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
第三条 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先、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婺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在村规民约中约定婺源传统风貌保护措施。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民政、文物、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公共媒体应当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源传统风貌专家咨询机制,为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且与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相协同,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条 保护规划应当以连线、成片方式对婺源传统风貌实施整体保护,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
(二)保护名录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三)县城的总体城市设计指引;
(四)乡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五)村落空间格局和建筑肌理的管控要求;
(六)人居环境的改善措施和防灾措施;
(七)其他应当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貌的保护,维护婺源山清水秀的自然风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破山修路、削坡建房、劈山造城。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在禁伐区内对天然阔叶林进行违法采伐。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水系的保护,合理布置岸线的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游乐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固和保养河堤,清淤疏浚,保持河道清洁。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婺源城市设计的控制,实施对村庄格局、传统建筑、传统习俗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延续村落与山水田园的共生关系,体现婺源地域特色、文化传统和审美情趣。
第十六条 婺源县全域应当保持传统建筑风格。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注重延续婺源传统建筑风格。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对古驿道、乡间古道和溪流沿线的茶亭、码头、庙宇等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线性廊道进行保护,有效传承其承载的文化遗产。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水口、牌坊、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石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等乡村环境要素的保护,传承乡村传统风貌。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婺源绿茶制作技艺、婺源歙砚制作技艺、婺源三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对婺源历史沿革、思想学说、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农耕文化保护,支持发展茶叶、油菜、中华荷包红鲤鱼等特色种植养殖,促进村落原有生态的延续传承。
第二十二条 体现婺源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或者恢复。确需更名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后,依法报批。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应当科学评估环境承载能力,论证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对已经开发实施的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力度,防止过度商业化。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源传统风貌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破坏婺源传统风貌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及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