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公职律师可以受住建厅委托为该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省政府(办公厅)和住建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参与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参与处理涉及住建厅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住建厅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省住建厅强调,公职律师应自觉接受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日常业务管理由省直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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