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法谚形容公民住宅权的神圣性。不过现实中类似王先生的遭遇,被非法侵犯住宅的案例并不鲜见。
从制度上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不仅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且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都有相关禁入法规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曾说过:住宅权即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实质上住宅是人身体的放大,“每个人的家就是他自己的一个城堡”。因为个人的隐私、私生活等都在住宅里实现,所以侵入公民的住宅实质上就相当于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隐私。
然而,万年县建安社区改造过程中,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王先生的许可,以粗暴的方式擅自进入他家开窗用电,不仅仅是侵犯了王先生的住宅权,还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自主权及自由权。
诚然,万年县开展的五位一体建设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典范,城市建设速度快一些,城区美化亮化的效率高一些,并非坏事,但不能因此放纵建设和更新过程中的粗放、粗暴的违法行为。好在万年县有关方面及时监管干预,已责令施工单位向王先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笔者认为,住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所以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实是强调在对公民住宅权进行保护时的保护力度,是否足够让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宪法的原则精神来加以保护,对此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要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寄奴曾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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