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考核方式开展,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方面。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评与省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办法》还强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省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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