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秦女士发生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或者单位指派工作范围内,而是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另外,秦女士受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而是其下班回家期间,受伤的原因也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而是自己不慎扭伤的。所以,秦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记者 郑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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