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0793-8224621 --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以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整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公用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备设施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因此,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