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0793-8224621 --
法官说法:业主与物业公司并非对立关系,相反为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服务是一个过程,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如业主以某一个时间点的状态而否定物业公司的整体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费,则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物业公司因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而无法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最终使物业服务质量陷入恶性循环。通常来说,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仅是“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负责业主财产保管”,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保护业主住宅内私人财产的义务。如物业公司采取了设立门卫执勤、保安巡逻、电子监控及对日常巡更记录、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等材料进行保管等措施,就应当认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物业公司即可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反之,如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就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业主发生被盗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社区监控录像、安全检查记录等,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被盗事件,业主仅以被盗为由拒付物业费的行为并不可取。
(汪红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