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若王某不能证明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离职原因不实,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也不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因此,若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离职证明记载的离职原因不实,其要求删除离职原因不能得到支持。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 律师 记者 贺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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