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凡是因本地医疗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参保人员转本市行政区域外就诊的,需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市外转院证明,并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方可转外就医。转入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公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负担8%,再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因外出务工、旅游 、探亲等突发疾病在外出地急诊就医,应在就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负担10%,再按转市外转院就医规定政策报销。”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参保人员长期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亲属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可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异地安置就医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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