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要求,我市将推动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有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专项工作经费的“三有”民政所,所有乡镇(街道)设立民政机构,具备条件的,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切实改善基层民政机构办公条件,合理调配人员编制,完善选人机制。每个民政所配备不少于2名在编工作人员,每个农村敬老院聘用1名院长和1名会计,按照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齐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每个村(居)委会配备1名民政协理员;从2018年起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创新服务手段,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衔接、部门联动、快捷高效的基层民政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批,逐步实现群众足不出村即可办理民政业务;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重点加强政策业务、法律法规、信息化操作等方面培训,鼓励支持基层民政干部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努力实现每个乡镇(街道)民政机构有1名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我市明确提出,力争用一至两年时间,实现全市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四有四化”的工作目标,即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有人干事、有钱做事、有场所办事、有规矩理事;做到管理方式制度化、管理内容标准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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