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周先生:用人单位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市人社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记者 徐骞 整理)